无锡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646无锡舒布洛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2646号之一
原告:无锡舒布洛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199-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佳,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前卫路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舒布洛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舒布洛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舒布洛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舒布洛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3元,由原告无锡舒布洛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郁松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唐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