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6643号
申请人:江苏瑞邦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科教新城健雄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URPQM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昆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前卫路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54528849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瑞邦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8000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