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04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欣盛尚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海洋建设(江苏)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欣盛尚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海洋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804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中海洋建设(江苏)有限公司给付欣盛尚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款3215340.9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2月22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经委托公安部门进行布控;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没有实现债权。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称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财产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履行义务。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804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夏 明
审判员 赵传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滕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