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盛尚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昌县杰创控股有限公司与欣盛尚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24民初3198号
原告:新昌县杰创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693880492X),住所地新昌县梅渚镇梅溪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欣盛尚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584580313),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二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盛立兴。
原告新昌县杰创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欣盛尚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新昌县杰创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杰创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3元,减半收取计671.5元,由原告新昌县杰创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潘晓忠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翁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