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2053号
原告:江苏集暖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MFJWW8R,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二路十八号。
法定代表人:宋全乐,经理。
被告:欣盛尚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584580313,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二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盛立兴,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集暖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欣盛尚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集暖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保全费250元,合计430元,由原告江苏集暖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夏 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