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欣盛尚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584580313。
法定代表人:盛某,欣盛尚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江苏瑞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金冠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585398201W。
法定代表人:刘某,石嘴山市金冠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欣盛尚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金冠酒店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2民终6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金冠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金冠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金冠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欣盛尚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271259.34元、负担执行费3969元,合计275228.34元;支付自2019年10月12日起以工程款266738.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金冠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75228.3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支付自2019年10月12日起以工程款266738.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光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