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2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万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淑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慧,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0)苏0982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城市大丰区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珩
审判员 惠 玲
审判员 李汉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