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9行初85号
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万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德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慧,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郁**,该区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省大丰高级中学,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沈泾渭,该校副校长。
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省大丰高级中学侵犯经营自主权违法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左曙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