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行政命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9行初85号
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万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德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慧,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郁**,该区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省大丰高级中学,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沈泾渭,该校副校长。
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省大丰高级中学侵犯经营自主权违法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左曙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