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大丰市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4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发民初字第00305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大丰市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万利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胡德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丰市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飞达大东路(盐城市大丰区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大丰市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锋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