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桥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砖桥社区中心街1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扬州世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砖桥向阳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诚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鸿泰家园118-114号(公安幢号6幢14号)。
法定代表人:赵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星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乔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扬州世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扬州诚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扬州星月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扬仲裁字第0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扬州世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扬州星月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位于江都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由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桥支行申请执行(2016)扬仲裁字第039号裁决书一案,由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江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毅
审判员阮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夏磊
书记员韩经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