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诚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3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广执字第00254-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扬州诚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鸿泰家园110-114号。
法定代表人赵泉,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民终字第09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扬州诚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系扬州诚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扬州诚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扬州诚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95781.5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期限)。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