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4民初284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祥伦街82号。
法定代表人:宋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东开发区东升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荣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宪斌,男,该公司工程部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黑1004民初28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小区×号楼4单元4层402号、×号楼4单元11层1102号、建筑面积均约94.94平方米房屋。被保全人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供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小区×号楼2单元601室、建筑面积约66.42平方米,×号楼2单元1002室、建筑面积约67.62平方米,×号楼1单元1502室、建筑面积约67.62平方米房屋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小区×号楼2单元601室、建筑面积约66.42平方米,×号楼2单元1002室、建筑面积约67.62平方米,×号楼1单元1502室、建筑面积约67.62平方米房屋;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小区×号楼4单元4层402号、×号楼4单元11层1102号、建筑面积均约94.94平方米房屋的查封。
财产保全费4126.42元,由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栾 丽
人民陪审员  刘淑芝
人民陪审员  陶玉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