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4民初284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东开发区东升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荣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祥伦街82号。

法定代表人:宋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小区×号楼4单元4层402号、×号楼4单元11层1102号、建筑面积约94.94平方米房屋,并提供申请人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黑C×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黑C×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车籍;

二、查封被申请人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小区×号楼4单元4层402号、×号楼4单元11层1102号、建筑面积均约94.94平方米房屋。

案件申请费4126.42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栾 丽

人民陪审员 王 梅

人民陪审员 陶玉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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