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金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某。
委托代理人:某。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金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某。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金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牡丹江市金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开立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牡丹江市金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的存款260000元。(账号为23050170655100000569)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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