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执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某。
委托代理人:某。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金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某。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金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黑1002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告牡丹江市金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2909.08元,签证、质保金25394元,合计238303.08元,于2020年8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剩余工程款138303.08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若被告牡丹江市金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向原告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结清剩余工程款,则在结清剩余工程款238303.08元之外,赔偿原告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结算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被告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富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金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工程款238303.08,案件受理费2435元(尚未计算逾期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其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金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其逾期未予履行。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且于2021年9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动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黑1002执4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