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901执20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鸥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丁舍村。
法定代表人:徐建骏,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盛,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左建新,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大理铂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理市凤仪镇工业园区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343645935X。
法定代表人:徐波峰,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鸥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理铂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大理市人民法院(2019)云2901民初1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一、被告大理铂骏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鸥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07990元、质保金96000元,共计703990元,上述欠款由被告大理铂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23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230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剩余243990元。二、若被告大理铂骏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付款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视为所有的未付款项的履行期限均届满,原告江苏鸥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就所有的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大理铂骏科技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原告江苏鸥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未付欠款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0840元,减半收取5420元,由被告大理铂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大理铂骏科技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江苏鸥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执行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4月24日,本院依法进行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杨建伟
审判员 周小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