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执保257号
申请人:***,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人:***,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济南黄河水利水电工程局,住所地:济南市济**号,营业执照号码:370××××0910。
法定代表人:王树文,局长。
本院在审理***、***与济南黄河水利水电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济南黄河水利水电工程局345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345000元的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黄河水利水电工程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