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邦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邦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执2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邦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东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苏州邦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人仲调字(2022)第10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0元,申请执行费9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人仲调字(2022)第103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熙彤 审判员  ***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