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邦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邦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终8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邦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东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上诉人苏州邦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9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邦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州邦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邦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州邦之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