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欧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苏州欧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北路129号401-A03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欧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东渚镇美田里路6号12幢1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欧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23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苏州欧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广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及同意。 本院认为,苏州欧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231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苏州欧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4.71元,减半收取为577.355元,由被上诉人苏州欧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为750元,由上诉人广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国平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