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302财保82号
申请人: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汴河路与西昌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7093660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金(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建设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4002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