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302财保82号 申请人: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汴河路与西昌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7093660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金(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建设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4002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