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2民初420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海陵区阜泰广告工作室。
经营者:***。
被告:泰州新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海陵区阜泰广告工作室、泰州新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受理***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