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9民初2436号
原告:**悠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新立小区大光一里。
法定代表人:李红忠,该公司经理。
被告:**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庆道**。
法定代表人:王荐,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经理。
**悠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悠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悠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70.0元,减半收取计4,485.0元,由原告**悠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广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姜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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