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瑞邦水景设备有限公司

宜兴市瑞邦水景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万乘智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566号

申请人:宜兴市瑞邦水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256480XM。

法定代表人:蒋文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觉之,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福建万乘***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工业园区工业一路1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2XTPKM4L。

法定代表人:蔡友镖,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瑞邦水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邦公司)与被告福建万乘***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乘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瑞邦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万乘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7万元,并由宜兴天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瑞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万乘***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利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钱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