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19号之一
原告:衡水万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康辛庄。
法定代表人:李丽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彤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临港经济园西。
法定代表人:张艳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万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彤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万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万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万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3元,保全费500元,由原告衡水万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新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