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3429号
原告:唐山市彤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临港经济园西。
法定代表人:刘士存,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礼娟,河北丹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1411238531。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中山东路**。
负责人:程国军,职务经理。
唐山市彤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彤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彤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彤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山市彤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