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彤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彤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07民初2118号
原告:唐山市彤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临港经济园西。
法定代表人:刘士存,职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礼娟,系河北丹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20层。
负责人:周建强,职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宇坤,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唐山市彤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名称已变更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原告唐山市彤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礼娟、被告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宇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彤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赔偿款670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为自己所有的冀B×××××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8月20日00:00:00时起至2020年8月19日23:59:59时止,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744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2020年6月12日2时30分许,高建利驾驶冀B×××××重型自卸货车,沿唐津高速丰碱连接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KM+800M高架桥上时,与顺行前方黄永亮驾驶的冀B×××××/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董满军驾驶的冀B×××××小型轿车、李连明驾驶的冀B×××××小型轿车、孙晓秋驾驶的冀B×××××/吉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尾撞,相对方向驶来的董明田驾驶的冀B×××××/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刮,致高建利死亡,董满军、李连明受伤,车物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建利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永亮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晓秋负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董满军、李连明、董明田不承担责任。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如下:鉴定费7500元,车辆损失59520元,共计6702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理应由被告给付。双方协商未果,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辩称,冀B×××××在我公司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案中原告所有的车辆没有责任,原告损失应当向主责方及次责方进行赔偿,若向我司要求代位赔偿,应当提供被追偿方的相应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2日2时30分许,高建利驾驶冀B×××××重型自卸货车,沿唐津高速丰减连接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KM+800M高架桥上时,与顺行前方黄永亮驾驶的冀B×××××冀/B83QK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董满军驾驶的冀B×××××小型轿车、李连明驾驶的冀B×××××小型轿车、孙晓秋驾驶的冀B×××××/吉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尾撞,相对方向驶来的董明田驾驶的冀B×××××/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刮,致高建利死亡,董满军、李连明受伤,车物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建利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黄永亮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孙晓秋承担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李连明、董满军不承担事故责任。
原告唐山市彤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处为自己所有的冀B×××××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8月20日00:00:00时起至2020年8月19日23:59:59时止,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744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期间内。
2020年11月23日,原告唐山市彤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我院对冀B×××××小型轿车损失进行委托鉴定。2021年1月6日,唐山大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大唐鉴字【2021】第01001号保险公估报告。鉴定结论:鉴证标的冀B×××××车辆损失费用为人民币:伍万玖仟伍佰贰拾元整。原告花费公估费6762元。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公估报告、公估费票据、机动车所有权证、行驶证、驾驶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13020712020000002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法无悖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反驳证据予以提供,故本院对该认定书予以采信,对其认定的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高建利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黄永亮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孙晓秋承担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李连明、董满军、董明田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事实均予以确认。在上述事故中,原告唐山市彤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车辆冀B×××××小型轿车的驾驶人李连明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可向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代位求偿,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向原告赔偿完毕后可向事故的有责方追偿,原告唐山市彤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追偿行为进行配合。原告主张车辆损失及鉴定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唐山市彤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付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7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计738元,由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