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民初616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贵昌,夏津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高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经济开发区超越南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曲同成。
被告***,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高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潘圣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