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高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民初604号

原告***,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贵昌,夏津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高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经济开发区超越南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曲同成。

被告***,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高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潘圣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