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终9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高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经济开发区超越南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曲同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磊,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君,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员工,住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庆,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高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6民初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7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6民初6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山东高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家勇
审判员 闫 红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唐端阳
书记员石瑞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