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877号
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吉林省星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东。
委托代理人:王天歌,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市实天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关区长大小区106栋5门212室。
法定代表人:刘佳琪。
申请人吉林省星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市实天客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吉01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实天客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2487.6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吉林省星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实天客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2487.6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袁长武
审判员 张金荣
审判员 仲光锐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苗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