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206民初1522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鑫泓浩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办事处建设委108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鑫泓浩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鑫泓浩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鑫泓浩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鑫泓浩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鑫泓浩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邢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