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1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4878号。
法定代表人曹霞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御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鹤溪路1号太阳路口。
法定代表人曹庆荣。
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御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6民特36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苏州御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应返还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及利息合计620000元,该款由苏州御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2月20日前各支付200000元,于2020年3月20日前支付120000元。因苏州御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御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62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6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8600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苏州御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送达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2.执行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御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等财产状况。已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干将路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于2021年3月30日到期),仅扣划到414.25元,已支付执行费。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4月,本院通过网络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御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2020年4月,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御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执行中,本院电话联系到被执行人苏州御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庆荣,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到庭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未报告采茶,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曹庆荣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执行中,本院委托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苏州御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另,本院至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曹庆荣住所地苏州市虎池路1689号和美家园7幢1603室调查,也未发现曹庆荣下落。
7.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扣划到的零星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跃辉
审判员 陈建军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