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融通地产(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7848号之二

原告:融通地产(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第**。

法定代表人:周延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天洋,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天隆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曹霞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融通地产(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融通地产(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融通地产(江苏)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融通地产(江苏)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2元,减半收取5851元,财产保全费4471元,合计10322元,由原告融通地产(江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丽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陶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