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78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融通地产(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第**。

法定代表人:周延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天洋,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天隆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曹霞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融通地产(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784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02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融通地产(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02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02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丽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陶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