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7848号
申请人:融通地产(江苏)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YXA1C1K,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第**。
法定代表人:周延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天洋,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589863288,住所,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天隆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曹霞祥。
申请人融通地产(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融通地产(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02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02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