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351号之二

原告:苏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万融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建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惟明,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毅,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天隆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告:***,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告:孔庆红,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告:曹根兰,女,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告:沈正才,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告:曹龙珍,女,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351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孔庆红、曹根兰、沈正才、曹龙珍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孔庆红、曹根兰名下宝带西路×号×幢×室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孔庆红、曹根兰名下宝带西路×号×幢×室房屋的查封。

审 判 员  王 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年华

书 记 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