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鸿运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312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水香六村16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联升路。
法定代表人***。
苏州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65000元及该款逾期付款利息(其中5350000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月2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115000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5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56333元。因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给付552133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521333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5007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吴商破字第00002号。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