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0461号
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三号G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镇徐庄村南2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过庭下协商,***成案外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淑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