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寅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河北寅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吉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157号
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港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迪,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寅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部工业区***村东。
法定代表人:魏思光。
被告:天津吉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津歧公路东工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吉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曹婧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