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寅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河北寅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吉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1540号
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梁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寅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部工业区***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吉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津歧公路东工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寅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吉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91元,由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