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全与江苏正玺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4民初1454号
原告:**全,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新集东路18号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N37J22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帆,温州市龙湾区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77号金牛大厦南楼405-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34030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全与被告江苏正玺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全于2020年5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回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