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1财保418号
申请人:***,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
被申请人:江苏徐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宋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之弟穆敬涛(已故)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徐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徐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穆敬涛(已故)在丰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享有的工亡补助金850000元。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徐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穆敬涛(已故在丰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享有的工亡补助金85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