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伟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943号
原告:江苏伟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北京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成,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徐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洲路128号城南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江苏伟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徐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伟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伟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伟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苏伟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颖
人民陪审员  王平
人民陪审员  焦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