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5874号
原告:江苏伟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北京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成,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徐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洲路128号城南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倬,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侍建玲,女,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江苏伟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徐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倬、侍建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伟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伟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伟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伟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