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民终3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天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738号天富小区28栋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铭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以西长春邮电电话设备厂住宅以北**四季花园B5幢3**50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吉林省天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铭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4民初7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省天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天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天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978元,减半收取为23489元,由吉林省天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鑫
审判员 李 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