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5434号
原告:二道区鑫众联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经营者:***,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滴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天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省正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二道区鑫众联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吉林省天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正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道区鑫众联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772元减半收取43886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道区鑫众联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