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4民初897号
原告:***,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被告:河北虎兴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虎兴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贾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