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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北虎兴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4民初611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被告:河北虎兴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河北虎兴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贾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