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2民初1203号
原告:承德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9HNPW1C。
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
法定代表人:林珏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振金,承德市兴隆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林佳付,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兴隆县北营房学区中心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7343441444。
地址:兴隆县北营房镇北营房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清,校长。
承德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兴隆县北营房学区中心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承德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0.00元,减半收取计1,920.00元,由原告承德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艾思辰